丢失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开出就丢失:
1、购票单位应于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报告内容包括专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
2、通过国税机关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申明”;
3、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持IC卡到国税机关办理电子退回手续。
(二)已开出但未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况下又分为3种情况:
1、丢失联:①使用专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②将专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
③并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①使用专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认证;
②将专用联作为记账凭证;
③并用专用发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联和抵扣联:
购买方的处理方式:
①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②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
③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开票方的处理方式:
①提供复印件;
②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
③将两者交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已开出且认证时丢失
这种情形下分为下列3种情况:
1、丢失联:①使用专用抵扣联作记账凭证;
②使用专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抵扣联:①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联和抵扣联:①开票方需要复印复印件,并由开票方税局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
②由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才可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票面的基本内容
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的单位所使用的专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1993年1月1日全国实行统一后,联必须套印:“监制章”,统一后的“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管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
上环刻制“全国统一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联票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