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的约定及保证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等条款,可以是的书面合同或主债权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因保证、合伙、代理、共同侵权、共同债务、产品不合格、出借业务介绍信等情况下的连带责任。此外,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也属于保证范围。
法律分析
一、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如何约定
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可以写债权的种类、数额等等内容。
根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拓展延伸
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的适用范围与解释
民法典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的适用范围与解释是指对于在合同中约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应当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连带责任保证条款是指在合同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其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合同,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在解释和适用时,需要考虑合同各方的真实意图、合同的具体条款、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的效力、免除责任的条件、追偿权的行使等也需要进行详细解释。通过准确解释和适用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可以维护合同各方的权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结语
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内容。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条款适用于各类合同,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在解释和适用时,应考虑合同各方的真实意图、具体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因素。同时,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的效力、免除责任的条件、追偿权的行使等也需详细解释。准确解释和适用连带责任保证条款有助于维护合同各方权益,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予受理。